]虽然各国可以在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定期审议期间就这些磋商的性质提交报告,但在条约谈判或国际经济决策过程中,并没有任何机制要求各国告知其民众, 哪些 利益在条约最终文本或实际国际经济决策中占主导地位。由于复杂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通常长达数千页)大多技术性很强,或难以为公众普通民众所理解,因此,各社群更难真正了解各国在缔结这些协定时,其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或未被采纳)。
在当地社区并非这些协议、合同或条约的缔约方,因此,最终只能成为其各自政府针对外国投资者制定的任何规则的遵守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合同法、行政法、公法以及条约法中。相比之下,当地社区依赖其政府履行人权义务来了解这些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安排的性质。如果外国投资者面临的监管结构没有刻意纳入这些人权义务(通常如此),那么外国投资者就无法获得可靠的信息,即政府负有持续且存续的义务,以确保其人口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虽然已经有
些努力将“社区发展协议”(CDA)具体化为外国投资合同流程的一部分,但这种做法才刚刚起步,各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也同样参差不齐。如果在就外国投资改革进行公众咨询的过程中,在听取当地社区的意见和观点后没有“反馈回路”,那么社区在制定外国投资法律、合同和条约时,将更难确定其政府是否将这些意见内化。尽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再告诫各国,要特别考虑那些经常因自然资源/土地/农业领域的外国投资而被迫流离失所的土著人民和文化社区的特殊情况,但我们在2018年尚未看到一个具体的例子,即一个国家有效地重新设计了其投资条约、法律和合同安排,并规定了对据称已被“咨询”的当地社区的强制性“反馈回路”。2018年荷兰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包含关于可持续发展(第6条)和企业社会责任(第7条)的条款,以及缔约方之间可能产生联合解释性声明的磋商(第24条),但该条约仍然以国家间监管和仅向外国投资者授予 电报列表 利益为前提。它并未赋予面临外国投资人权影响的当地社区独立参与、监督、监测和/或知情权。因此,即使投资条约明确承认缔约方确认其人权、环境和劳工义务,社区仍然必须依赖其各自的国家政府来维护这些权利。[2018年荷兰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6(5)条]。
如果不注意到有效的社区代
表和有意义的信息获取方面在该过程中存在的明显缺陷,我们就很难谈论“改革”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尤其是当政治领导人倾向于更容易地放弃其人权承诺,转而进行宣传,从外国投资承诺到选民宣传,宣传工作、就业和增长时。世界贸易法和国际金融制度也存在同样的信息缺陷。世界贸易法本质上是由世贸组织的成员推动的,它给受影响的当地社区留下了很小的空间——也没有 欧盟如何翻译和解释 留下任何有意义的途径——来核实其政府在做出贸易让步的过程中究竟做出了哪些人权权衡。国家贸易政策审议旨在审查成员的国家立法及其与多边贸易承诺的一致性——它不会特意检查成员的具体贸易政策是否正在对发展和人权造成影响。国际金融合同由各国财政部与私人或机构贷款机构秘密签订,通常社区没有机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增加债务对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利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主权融资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 WhatsApp 号码 不断膨胀的债务风险发出了严厉警告。)由于民众通常不会事先批准其政府增加债务,因此他们没有机会就增加的债务征求任何有意义的意见,更不用国际投资协议合同 说在主权债务工具的实际措辞和内容中征求他们的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