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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国际海事组织的自我评估程序

Anderson  (1998 年) 预见了两个此后得到重大发展的例子,(后来演变为强制审计计划)和使用区域港​​口国控制谅解备忘录秘书处制定的清单(进一步,  Pozdnakova(2012 年) 第 183-184 页)。不幸的是,如果各国希望对其 即国际海事组织的 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基于第 228 条对船旗国执法的评估,那么这些措施可能仍处于进行中阶段。

《东京谅解备忘录》负责协调亚太地区港口国对海上运输的控制措施

包括核实《防污公约》的遵守情况。  《年度报告》(2021 年) 指出,7.31% 的船舶缺陷与国际污染防治标准有关,三个船旗国被列入“黑名单”(《东京谅解备忘录》(2022 年),附件 2.1 1))。在确定重复无视时,必须将船舶不合规(不相关)和随后的船旗国不合规(相关)区分开来。“黑名单”用于对寻求进入港口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但记录显示三年来船旗国 即国际海事组织的 表现不佳——导致大量检查和扣留——也可能表明船旗国没有履行其执法义务。其他地区采用 相同的船旗国表现方法 (例如 《巴黎谅解备忘录》(2022 年)),因此对《防污公约》缺陷和列入黑名单的船旗国进行系统审查,有助于确定重复无视的船旗国。

此外,可能会出现更多关于被列入黑名单的成员当局的证据,因为他们 西班牙电话号码库 必须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其船旗船舶的滞留率,并向东京谅解备忘录委员会报告其改进工作(东京谅解备忘录(2022 年),第 2.8 段)。严重不符合成员资格标准可能会触发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可能会考虑滞留情况没有改善,或未能报告改进工作(东京谅解备忘录(2022 年),第 3.4.2 段)。

然而,更令人感兴趣的是 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强 开始获得关注(第 3-5 页) 制审计计划(IMSAS), 该计划旨在确定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文书 – 包括《防污公约》 –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1067(28) (2013) 号决议;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1070(28) (2013) 号决议)。

实施规则 为 IMSAS 提供了审计标准

包括在任何港口国检查或扣留发现船舶不合规问题后审查船旗国 基于排名位置的 SEO 优先级:快速指南 的执法情况(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1070(28) (2013) 号决议,第 24.3-24.4 和 25 段)。鉴于外国港口国的控制,IMSAS 还审计船旗国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和程序来确保船舶合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1070(28) (2013) 号决议,第 43 和 44.4 段)。最后,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国际海事安全准则》和《防污公约》中船旗国义务的指导包括执法指导(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1157(32) 号决议(2022 年)

可以说,如果成员国的审计最终报告、纠正行动计划和审计后续报告表明对船旗国执行《防污公约》的任何调查结果没有回应,这可能表明成员国一再无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国际标准。如果船旗国要求暂停,港口国或沿海国可以考 邮寄线索 虑行使其根据第 228 条享有的权利,不暂停国内诉讼。IMSAS 文件可用于讨论不暂停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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