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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佐证两国合作的紧迫性如下图所示

谈判进入太平洋的义务”(玻利维亚诉智利)案的实质 ​​问题作出判决 ,以12票对3票,裁定智利“没有承担为玻利维亚谈判进入太平洋主权的合法义务”,并驳回了玻利维亚提出的所有其他诉求。虽然该判决对一个多世纪以来双方就内陆国家玻利维亚进入太平洋问题所签署的每一项条约、换文和声明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我并不反对法院对实体判决中提出的每一份文件和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解读——但令人颇感奇怪的是,在玻利维亚主张智利有义务就进入太平洋问题进行真诚谈判的争端中,并没有提及或援引人权或可持续发展需求作为可能的基础,(来源此处),玻利维亚的内陆地位是其领土的永久特征。

两国都是美洲人权公约

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两国都投票赞成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和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然而,玻利维亚作为拉丁美洲最贫穷的国家之一,由于缺乏通往太平洋的出海口而严重欠发达,这与智利 退出数据 经济的迅猛发展(成功地将贫困率从26%降至7.9%)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似乎是一种内在的不平等,而国际法律程序对此却保持沉默。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内陆发展中国家(如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等)面临着运输成本较高、延误、消费品和食品价格较高以及贸易减少等问题,以至于“地处内陆是导致全球31个内陆发展中国家中有16个跻身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列的主要原因”。

以当今对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解来看

(并进一步考虑到我们为所有沿海和内陆国家在“区域”内的海洋资 定性工作的定量衡量 源提供了“人类共同遗产”制度),内陆国家(尤其是玻利维亚,长达一个多世纪)由于丧失领土、和平条约或纯粹的自然地理因素而无力进入海洋,这是否仍然是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可接受且合法的结果?如果玻利维亚最终能够通过有偿谈判获得进入太平洋的权利,那么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权是否应该对智利为获得这 WhatsApp 号码 种权利而索取的补偿额度有所规定,以免玻利维亚获得这种权利的成本过高?在这篇文章中,我简要总结了2018年10月1日国际法院的判决,并提出了两国在以佐证两国合作的 人权和可持续发展承诺方面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可能会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外交努力缓慢失败之后,更加迫切地推动太平洋出海口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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