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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政策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此背景下,在Urgenda 案中提出与权力分立相关的论点也就不足为奇了。地方法院对这些论点进行了广泛的论述,认为“荷兰法律没有完全的权力分立”(第 4.95 段),法官有责任维护民主制定的立法,“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第 4.97 段)。同时,一审法院承认,在审查涉及各种利益的政策考虑时需要“高度克制甚至禁欲”(第 4.95 段)。因此,法院没有“命令或禁止国家采取某些立法措施或采用某项政策”(第 4.101 段)。法院提出的唯一命令是最低减幅为 25%(第 4.86 段)。上诉法院也遵循了相同的推理。它指出,减排命令并不一定需要立法行动,并给予“国家充足的空间来决定如何遵守”(第67段)。经过反思,这一论点似乎低估了规定具体最低减排率的意义,这远远超出了在具体争端中不适用国内法的范围。通过责令政府确保减排25%,海牙法院扩大了其在确保遵守《欧洲人权公约》方面的职责,重新划定了荷兰宪法确立的权力分立。

自由裁量权与辅助性原则的反面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自身的判例法,成员国在一”(例如Hatton 等诉英国案,第 97 段)。因此,荷兰政府在Urgenda案中援引了其自由裁量权,认为各种减排方案都是可行的,并且国家必须在减排需求与其他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工业、财政、能源供应、医疗保健、教育和国防方面的利益”(第 30 段)。尽管如此,上诉法院认为,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成为低于 25% 的承诺的理由。该自由裁量 手机号码数据 权仅涉及为实现 25% 的减排目标而选择采取的措施(第 74 段)。

在A等人诉英国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自由裁量权原则一直以来都被用来界定国内当局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且“它不能同样适用于国内层面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184段)。这很有道理,因为各国的法律体系以不同的方式划分法律与政治。各国宪法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确立了不同的分工,因此,各国法院在确保遵守《欧洲人权公约》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能直接照搬于国内司法审查。

无论国内宪法安排如何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近期重申,保障《公约》权利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内当局。他们对“辅助 机器翻译和后期编辑:这是未来吗?  性原则和酌处余地原则的进一步发展”表示欢迎,这可以理解为要求欧洲人权法院加强司法克制。然而,这种辅助性原则的反 WhatsApp 号码 可能是,国内法院在确保《公约》遵守方面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那些国内宪法安排传统上将这一任务留给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员国。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对辅助性原则的日益重视,为海牙上诉法院介入荷兰宪法传统意义上的政治领域提供了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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