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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源海洋污染与不中止沿海国或港口国程序

确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28 条中重复无视的船旗国?
值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40周年 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MARPOL)  50周年 之 际,国家和学术界的注意力重新集中在解决海洋污染问题上。事实上, 国际海底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部分的咨询意见可能会通过《联合国海 船舶源海洋污染与 洋法公约》的“参考规则”来解决《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纳入问题。因此,现在是时候探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中较少提及且更灵活的规定了。

这篇文章反思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28(1) 条

该条保留了船旗国在域外船舶源污染执法方面的首要地位。如果条件满足且两个限制均不适用,船旗国有权优先考虑港口国或沿海国对其船舶提起的某些侵权诉讼。让我们关注第二个限制,即当船旗国“一再无视其没有义 新加坡电话号码库 务就 船舶源海洋污染与 其船舶的违法行为有效执行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时,船旗国将失去优先权。我们如何评估和确定一再无视的船旗国?我们讨论了《防污公约》,但其他公约也提供了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例如,  《澳大利亚渔业公约》;2006 年澳大利亚《保护海洋(有害防污系统)法》第 21 条)。

 

第228条——双刃盾

第 228 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关于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一项“保障措施”。

它平衡了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国家的利益和维护国际规则和标准作为最低全球标准的社区利益: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于外国船舶在提起诉讼国领海外违反有关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适用法律和规章或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提起 处罚的诉讼,应  在船旗国自首次提起诉讼之日起六个月内就相应指控提起处罚诉讼时中止, 除非这些 诉讼涉 ClickUp 都能提供可随着您机构的发展而扩展的解决方案 及沿海国遭受重大损害的案件,或 有关船旗国一再无视其对本国船舶违法行为有效执行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义务……[其他条件超出了我们的讨论范围]。

船旗国优先权是一种机制,旨在防止港口国滥用对船舶排放的管辖权(第 218 条)或沿海国滥用对船舶排放/排放物的管辖权(第 220 条)(Somers (1990))。保护船舶免受外国诉讼可以维护航行自由和船旗国对域外船舶源污染执法的优先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2、94、211(2) 和 217 条)。尽管如此,对船旗国优先权的重复无视限制的存在已经表明了国家对船旗国不 邮寄线索 遵守规定的不满(Anderson (1998))。相比之下,沿海国对港口国诉讼的优先权却没有类似的限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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