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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船旗国未能调查并酌情提起有关违反

对于港口国和沿海国,第 228 条确认了其扩大的管辖权。《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诉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7(4) 条),它们有权继续实施惩罚性诉讼。港口国的剩余管辖权(下文)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冰封区域的管辖权(第 234 条)不属于第 228 条的范围,从而避开了船旗国可能采取的优先权。

沿海国可以保护其在

“沿海国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不被中止诉讼,而沿海国和港口国可以在船旗国一再无视履行其义 如果船旗国未能 务的情况下保护其诉讼不被中止。这两种情况下的风险在于,“重大损害”或“一再无视”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Molenaar (1998) p.464)。船旗国反对使用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强制性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86 条和第 288(1) 条)。

鉴于第 228 条平衡了相互竞争的利益,并规定了限制一国条 斯洛文尼亚电话号码库 约权利的门槛,在确定重复无视时应该有一些 如果船旗国未能 公认的标准或指导原则。共同理解也可能比单方面确定更有效,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第 228 条的目标(Pozdnakova (2012)第 253 页)。这将更好地保护勤勉 船旗国  的优先权 ,同时增加对不遵守规定的 船旗国的压力,使其恢复有效实施。作为船旗国优先权的一个例外,目标不是促进港口国或沿海国的诉讼,这将转移监管负担,而是加强船旗国在涉嫌违规案件中的调查和执法。

最后共同理解或确定重复无视船旗国的工

具将使船主更好地了解每个船旗国的优势和劣势,即可能(缺乏)免受外国诉讼 竞争对手分析和反向链接跟踪等功能 的保护。这可能导致船旗国普遍受到更大的监督,从而避免违规行为。避免污染优于被动惩罚和评估船旗国警惕性的需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船旗国有义务制定与《防污公约》标准同等有效的国内法,无论其是否也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4(5) 条和第 211(2) 条; 林邦 (2015))。关于执法义务(第 228 条所述),船旗国必须确保其船舶遵守《防污公约》标准,包括通过防止不合规船舶航行;定期检查;认证计划;调查涉嫌违规行为;起诉有证据的违规行为;执法信息 邮寄线索 交流;以及施加足够严厉的处罚以阻止违规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7 条;  《防污公约》第 4 条)。这是严格责任和尽职调查义务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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