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无视限制采用的是过去时态。港口国和沿海国只能拒绝中止其程序,。因此,对船旗国执法的怀疑利益包括可以预见 不会 发生有效执法的情况,例如由于缺乏充分规定的国内法。对维护航行自由的担忧压倒了环境保护的担忧,直到船旗国未解决的具体违法行为实例证明其未能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7(4) 条。最后,重复违法行为必须是船旗国的责任,而不是某艘船只、船东、经营者等的责任。
识别屡次无视规则的船旗国:指导原则?
关于船旗国对第 228 条的两点限制,有资料探讨了“对沿海国造成 南非电话号码库 重 以回应船旗国先前未 大损害”(Virginia Commentaries (1990); M/T Erika (2012)),但对什么才算是屡次无视的船旗国则探讨得较少(例如, Becker-Weinberg (2017) 关注的是其对环境保护的贡献)。Cot (2010) 强调了有关沿海国的文献对第 228 条的沉默或怀疑(自 Andreone (2016)以来)。港口国文献同样证明了第 228 条的重要性(McDorman (1997); Fitzgerald (1998); Bang (2009)),但关注点并非重复无视例外。国际海事组织 代理项目管理:终极指南 关于执行 MARPOL 的指导重复了第 228 条,但未作详细说明(IMO (2013))。
在国家实践中英国《2019 年商船(防止油污)
条例》第 46(3)(b) 条和澳大 以回应船旗国先前未 利亚《1983 年海洋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 第 29(2)(b) 条 是国内实施的例子。它们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措辞,但由行政部门或检察官决定。
不过,司法实践已有所启示。 美国诉皇家加勒比邮轮案(1998) 确认,第 228 条规定的船旗国优先权仅适用于分别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8 条或第 220 条管辖权进行的港口国或沿海国诉讼。港口国起诉外国船舶违反域外排放规定可能会被中止诉讼,而港口国起诉该外国船舶随后向港口当局提交虚假油类记录簿的罪行则不会中止诉讼。如果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18 条以外的替代 邮寄线索 管辖权基础,港口国就可以避免援引重复忽视例外的必要性。这完全避免了船旗国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