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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对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案的可受理性决定

好的、坏的和丑陋的——第二部分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我谈到了欧洲法院在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可采性决定的(许多)优点。特别是,俄罗斯从 2014 年到 2022 年案件口头审理期间一直控制着乌克兰东部的分离主义地区,并且(正如法院必然会发现的那样)直 欧洲法院对乌克兰和 到今天,这一结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无可辩驳的。它将适用于所有未来涉及乌克兰冲突的案件。尽管有些犹豫,我们也可以把法院对 MH17 坠毁事件管辖权问题的处理方法归入这一良好类别。从本质上讲,法院认定击落 MH17 的导弹是从俄罗斯控制的领土发射的,飞机是在俄罗斯控制领土上空的空域被击中的,因此管辖权的空间模型也可以在这里适用。

因此从法院掌握的大量证据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与上述炮击案不同,山毛榉导弹的发射和 欧洲法院对乌克兰和 随后的 MH17 航班坠毁事件都发生在分离主义分子控制的领土上。法院认定,在事件发生之日,分离主义分子控制的地区处于被告国的有效控制之下(见上文第  694-695 段)。被告国政府辩称,事件发生在乌克兰政府控制的领空。法院指出,乌克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管理商用飞机在乌克兰东部分离主义分子占 台湾电话号码库 领的领土上空飞行,这一点没有争议。然而,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有关领土处于俄罗斯联邦的控制之下,这意味着该国根据第 1 条有责任以与纯领土背景下完全相同的方式确保公约权利(见上文第 561 段)。因此,其空间管辖范围涵盖地面领土及其上空的空域。

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将这种空间方法应用于 MH17 坠毁事件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而且有可能出现任意划线,正如 Sangeeta 和我在我们的法庭之友陈述中所指出的那样。试想一下,如果飞机在几公里外飞过乌克兰控制的领土时,被一枚从俄罗斯控制的领土上的完全相同的 BUK 防空系统发射的导弹击落。

我们真的要说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吗?

在前一种情况下,飞机上的乘客应该得到生命权的保护,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却不应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应用个人管辖权模式作为对受害者的权威和控制远比应用空间模式更可取,但这样做会产生法院希望避免的直接后果。

法院随后面临的问题是,其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案中采用 在 Google Analytics 平台中跟踪效果 的限制性“混乱背景”方法如何适用于 MH17:

剩下的唯一问题是,是否因为该事件涉及“敌对行动中的军事行动”,即“敌对军队之间为在混乱的环境下建立对某一地区的控制而发生的武装对抗和战斗”,而排除了对该事件的管辖权,正如被告政府所指称的那样(见上文第 692 段)。法院认为不能如此排除。虽然本案的证据表明,MH17 航班的坠毁发生在两支敌对军队的激烈战斗中,但援引任何“混乱的环境”来阻止基于对某一地区的有 邮寄线索 效控制建立管辖权是完全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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